專家點評:
公司的offer是有法律效力的要約,即向應聘者發(fā)出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請求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規(guī)定,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,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,要約不得撤消。應聘者為了實現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,已經辭去了原先的職務,即已經為履行勞動合同作了準備工作。這份要約公司已經不能撤消了。如果要撤消,必須承擔因此給應聘者帶來的損失。
對于收到紙質offer的應聘者,要注意offer上是否有有權人的簽字或公司蓋章。只是一張簡單打印的紙,可能出現無法得到認可的情況。
如果公司的offer沒有明確入職時間,建議與公司確認入職時間后再辭職。因為沒有明確時間的offer在法律上是可撤消的。
說好的合同呢?
“上有政策”:
小林是剛進入職場的菜鳥,趁著“金三銀四”的東風,他在畢業(yè)前找到了一份心儀的工作。三月初,他抱著忐忑的心情來到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,什么都不懂的他連合同應該一式幾份都不知道。而等到他簽完后,HR便收回所有合同并告知小林要等蓋完章后再通知他來拿。因為新公司在業(yè)界也算是翹楚,所以那時小林也并不擔心自己是否會被騙。
不知不覺小林在新公司的試用期將近尾聲,但是HR仍然沒有將蓋完章的勞動合同給小林。這時,小林不免開始擔憂,自己雖然已經簽了合同——“賣了身”,但是這“賣身契”卻遲遲不見影子。眼看著試用期將過,公司會不會反悔不讓自己轉正呢?
“下有對策”:
“公說公有理,婆說婆有理”,沒有“賣身契”,理就肯定不在你。所以當求職者遇到此類情況時,不要怕麻煩,應及時向HR提出申請,要求盡快拿到合同。萬一哪天老板拖欠你工資或者不繳社保,你都沒有證據拿去說理,當了免費勞動力不說,還連個“志愿者”的美名都沒有,豈不太冤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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